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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成立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现有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划归相关行政机关。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的,要从严审批。对事业单位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调节和整合,加强对医院、学校等社会需求增长较快,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编制管理。加快制定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四、加强县乡机构编制管理
强化对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考核,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列为考核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内容。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检查处理。强化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核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增减变动。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编委审批。任何部门在安排工作或年度考核时,不得对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五、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的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其他部门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规定和要求。在提请党委、政府转发文件或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时,不得就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提出具体意见。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对于机构编制进行重要调整或作出重大决定的事项,需要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文件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向党委、政府请示。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项,对利用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行政手段强行要求下级对口设置机构或增加编制的,要严肃查处。
六、强化机构编制监管
继续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干部、办理人员增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一发放工资的依据,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签发和管理,供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其他单位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审核,其内容变更需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各单位人员增减(包括录用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因人员身份、职务改变而导致编制结构发生变化时,要先到机构编制部门领取《控编通知单》,然后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组织、人事、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增减审批手续,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备案。人事、财政等部门凭审核备案后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工资套改和统一发放工资手续。组织、人事部门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核拔经费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范围内进行。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调任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各单位机构编制年度核定结果和实际在编工作人员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采取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 12310 ”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查处涉及机构编制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限期未纠正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级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的,要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