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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的要求,不断强化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但仍然存在部门职能配置不够科学、县乡机构编制管理比较薄弱等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问题也有发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不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 2 号)要求,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机构职能管理
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管理,全面调整和理顺交叉、重复的职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调整,一项职能尽量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界定不清甚至存在矛盾的,按照有利于基层、有利于群众、有利于被管理对象的原则划分职能,使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工作效率更高。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配置的职能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自行增加或调整职能。各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调整,要严格按程序报编制部门审批。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调整和职能增加,由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编委会决定。各部门制定政策文件,凡涉及到职能的,必须商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凡部门自行调整、增加、减少的职能,一律无效,要坚决纠正。实行部门职能公布制度,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在公共新闻媒体公布,涉及国家机密的以适当形式在相关部门公布。
二、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机构和领导职数变动审批程序。全省党政机关凡成立副厅(局)级以上机构,由省编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编制部门审批。在行政编制限领内调整、增加处级机构和增加处级领导职数的,由省编办审批;需增加行政编制成立处级机构的,由省编办审核后,报省编委审定。设置副厅级技术职务和增加正、副厅级领导职数的,由省编办审核后,报省编委审定。
严格规范市县党政机构设置。各地不得超过机构限额自行增设机构。党政机构和人大、政协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等,必须报上级机构编制部们批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只能设置为一个机构。省级设置为一个行政机构的,市县不得分设为多个。行政机关设立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下同),不得擅自增加行政编制,也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市县行政编制总量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不同层级间行政编制的调整,要按规定报批,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各级党政机关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不得使用事业编制,已经使用事业编制的,要在各地的总编制内逐步调整解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含监狱劳教)、国家安全部门机关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不得使用事业编制。进一步加强职数管理,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的职数,由省委确定。乡(镇)领导职数,由省编委确定。市级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副处级以上的领导职数,由省编办审批批。县级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职数,由市编办审批。
三、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要从严从紧控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编制的,按照部门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办理;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实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按照下管一级的规定,由省负责市、市负责县的事业编制总量审批与管理,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测算各地除学校、医院以外应具有的编制规模,合理确定每年的增量,按照审批权限,规范审批。严格控制辜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落实领导职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