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忻市法公字(2008)第3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事业单位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2008年4月1日起,自动废止。证书废止但未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特此公告。
刊登于2008年4月19日忻州日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