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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批范围
1、凡执照省委、省政府晋发[2001]8号文件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需经市编委、市编办审批或审核上报的机构编制事宜均按此程序办理。
2、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副科以上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挂牌、合并、更名、升格、转制和编制的调整、增减以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职数的调整和增减等。
3、涉及市县两级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和改革等全局性、整体性改革事宜的报批另行规定。
二、基本要求和程序
1、机构编制事宜的请示需经各县(市、区)编委会、市直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确定。
2、请示均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要一事一报。
3、请示的主要内容:
(1)研究请示事宜的会议名称及时间。
(2)请示事宜的主要理由和依据(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复印件)。
(3)请示事宜的规范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规格、现状、经费渠道(属自收自支性质的应有经费来源)以及编制数、领导职数等。
4、专题请示呈送机构编制科登记、编号、保存。对请示事宜政策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内容不完善及不规范的,称办人员说明情况,予以退回或重报。
5、编办接到请示后,科里提出意见,上主任办公会议议定,需经市编委会审定的事宜上编委会审定;需呈报省编委、省编办审批的事宜,以正式文件报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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